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2.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3.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4.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来得到的数额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首先是民事责任,需停止侵权行为,比如停止发行侵权作品等;消除影响,公开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以恢复其名誉;赔偿损失,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其次可能面临行政责任,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若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行为具有违法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等,即构成违法。
2. 存在损害事实:侵犯权利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如因侵权导致作品销量下降;也包括精神损害,如作品被歪曲导致作者声誉受损。
3.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侵犯权利的行为直接导致的,若没有该侵权行为,就不会产生相应损害。
4.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行为侵权仍为之;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行为可能侵权却因疏忽未预见。